4月25日,是第17個“世界知識產權日”。當天上午,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。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劉玉福介紹,2012年至今,德州中院共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民商事案件752件,審結735件,大部分為侵害商標權糾紛以及著作權侵權糾紛,受理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。
劉玉福介紹,知識產權案件涉及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領域不斷拓寬。從普通的商標、作品著作權領域擴展到企業(yè)名稱權、影視作品著作權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多個領域;案件涉及知名品牌較多,有許多涉及“名企”、“名牌”。
據介紹,知識產權保護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商標侵權以及著作權侵權領域,占全部案件總數的82.98%,反映企業(yè)自主創(chuàng)新水平有待提高;侵權行為人大多是小商品零售終端,這類案件以集體訴訟的形式成批出現,反映本地企業(yè)不審查供貨商的權利狀況,甚至明知是侵權產品而銷售,存在僥幸心理;一些生產廠家法律意識淡漠、肆意搭便車。有的許可使用合同過期后,仍繼續(xù)生產、銷售、使用該商標的產品,有的生產者擁有合法商標,但為了與競品競爭,在網絡銷售文字鏈接中,嵌入跟競品商標相關、相似的字樣等。
案例一
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貿有限公司擁有第12類自行車、自行車零件等商品上的“三槍”商標。原告認為,被告高某用“三槍”商標注冊,于2011年7月注冊了“三槍電動車經銷處”商號進行電動車銷售,在店內外裝潢、裝飾使用“三槍”字樣,誤導消費者,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。
法院認為,被告將“三槍”作為字號及在店內外裝修、裝潢中使用“三槍”字樣,難以避免市場混淆,必然會使相關公眾誤認兩者存在某種聯系。被告從事電動車銷售與“三槍電動車天津市三槍電動車有限公司”服務商標核定內容不一致,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。
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,企業(yè)、個體工商戶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(yè)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,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,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規(guī)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。即使未突出使用字號,如果仍然無法避免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,在行為人注冊企業(yè)名稱具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,仍構成不正當競爭。
案例二
原告德州安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,原告稱,2012年9月開始,被告化某通過欺騙手段生產五種型號線路板共計25580塊,而這五種型號的線路板是原告獨立開發(fā)設計的,一直作為商業(yè)秘密保護,被告通過不正當途徑竊取了這些信息,并加工生產產品,造成原告經濟損失。被告主張涉案線路板不是商業(yè)秘密,亦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原告提供的線路板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暴露在產品表面,因此,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具備秘密性,不能構成商業(yè)秘密,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十條第三款,商業(yè)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、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、具有實用性、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四個條件。針對集成電路的特殊性,國家出臺了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》,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進行保護。因此,對重要信息進行保護時,權利人可綜合考慮保密信息的特性、企業(yè)的保密條件等因素,決定采取以何種方式進行保護。
案例三
原告山東中礦橡塑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,享有“中礦SINOMIN”及圖形注冊商標專有使用權。被告山東中礦橡塑集團礦機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,成立之初,原告是被告的控股股東。2012年,原告出資轉讓,與被告不再具有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。被告仍在企業(yè)名稱中繼續(xù)使用“山東中礦橡塑集團”,原告起訴要求被告不得繼續(xù)使用“山東中礦橡塑集團”的企業(yè)冠名。
法院認為,2012年原告將其持有的被告的股份全部轉讓后,已與被告沒有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,被告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繼續(xù)在其企業(yè)名稱中使用“山東中礦橡塑集團”,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是原告的子公司,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,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。被告不應在其企業(yè)名稱中繼續(xù)使用“山東中礦橡塑集團”字樣。
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介紹,將他人的企業(yè)名稱或注冊商標作為企業(yè)名稱的組成部分,即使未在商品上突出使用,如果誤導公眾,容易造成混淆,仍會構成對在先權利人的不正當競爭。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王南楊鳴宇通訊員張小雪李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