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專門官員管理運作
為維持倉儲管理秩序,元代至元三年(1266),統(tǒng)治者在改“將陵倉”為“陵州倉”的同時,在德州設置捕盜司、達魯花赤、監(jiān)支大使等,負責德州倉的安全和運行。
明永樂十三年 (1415)在德州設戶部監(jiān)督分司;天順五年(1461),改為戶部管倉分司,“督理倉務”,在各水次倉或派戶部主事出任 “監(jiān)倉”,或由戶部員外郎出任“督某某倉儲”。自天順到崇禎年間,德州共有“監(jiān)倉”158人。為防止官員久任專權,自宣德至正統(tǒng)年間,監(jiān)倉官員3年一換;景泰后每年1人,并成為定制。
起初,監(jiān)倉只是監(jiān)督糧倉的管理,不直接管理具體倉務,倉務由德州地方管轄。后來由于“官軍橫者難治”,方由戶部官員直接管理。其具體管理人員有倉大使1至2人、副使2至4人,弘治年間裁減為每倉大使和副使各1人。另外還有勤雜人員如攢典、斗級、修倉夫等。攢典,掌管漕糧的接納和輸出;斗級,負責糧食的日常晾曬和存儲;修倉夫,負責糧倉的維護和修理。
清初沿襲明代的管理體制,亦設倉大使管理水次倉,并有戶部分司加以監(jiān)督。據(jù)《山東通志》記載,倉大使署在德州倉的南面,清初至康熙中期,共有倉大使59人。清初仿明在德州所設的戶部分司,“康熙四年(1665)停,倉務委托萊州府通判管理,十八年(1679)改并督糧道”。乾隆二十八年 (1763),裁德州倉大使,歸糧道庫大使。
明初為更好地保護糧倉,統(tǒng)治者曾用仁、義、禮、智、信等封建綱常用語將糧倉分類,“各倉門以致仕武官二,率老幼軍丁十人守之,半年一更”(張廷玉《明史》卷79《漕運·倉庫條》)。天啟、崇禎年間由于后金勢力的屢屢入侵和階級矛盾的尖銳,加之統(tǒng)治者疏于對水次倉的管理,到清初時原明代的德州水次倉出現(xiàn)嚴重傾毀倒塌。經(jīng)清統(tǒng)治者的擴建和維護,德州倉在清代同樣發(fā)揮了重要作用。但隨著清王朝的腐朽和沒落,德州倉也不可避免地重蹈明末的殘敗覆轍。
光緒三十四年(1908),清政府裁撤督糧道和倉大使,德州倉徹底退出歷史舞臺。□本報特約撰稿人 張明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