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記者 陳卓
過去的20年里,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一直充當著人們“消費”行為的法律保護者的角色。隨著人們消費能力、消費習慣、消費模式逐步發(fā)生變化,《消法》中的一些規(guī)定滯后,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消費者的維權。
世易時移,變法宜矣。本月,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將迎來它的第一次修改。據悉,《消法》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將在4月23日到25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審議。一時間,“新《消法》”成為坊間熱議焦點,市民普遍認為,做為消費者維權準繩的《消法》應當跟上經濟發(fā)展的腳步,以更全面地發(fā)揮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。
相關定義范圍應擴大
“消費者和消費品的定義范圍都應該擴大,否則想通過《消法》維權太難了。”市民申先生在德州經營一家裝飾公司,他認為消費品的范圍應當擴大為不僅為“生活消費”,而消費者的定義范圍不該限制為“自然人”。
2004年,當時在北京發(fā)展的申先生以自己公司名義購買了一輛汽車。入手后,他很快發(fā)現所購的車輛是翻新的舊車,因與經銷商協(xié)商不成,申先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。“當時,法院認為汽車不是消費品,而購買方也不是消費者,不受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保護?!鄙晗壬f,按規(guī)定,汽車屬于奢侈品,不在《消法》保護之列;公司做為法人,也不能夠成為消費者。最后,雖然申先生通過其他相關法律維護了自身權益,但《消法》的滯后規(guī)定卻讓他難以直接維權。
20年前,《消法》起草時,汽車、商品房是人們眼中的遙不可及的“奢侈品”,醫(yī)療、教育、住房等也屬于社會福利。因此,當時定義無可厚非。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,汽車、商品房不再高不可攀,醫(yī)療、教育等也出現了商業(yè)行為,如何解決這些領域中的消費糾紛,《消法》已經無法給出答案。
1994年頒布的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2條界定了消費的范圍,“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”。對此,德城區(qū)的王女士認為,《消法》中消費的適用范圍“太窄了”。
王女士近期在一旅行社報名到湖南某景區(qū)旅游,在五天四夜的時間里,很多景點都沒去,卻被導游帶著去了很多商店。王女士后來與一位律師朋友談及此事。朋友認為,旅游是一種服務,一方是為了愉悅和享受,另一方為對方提供相應服務,因提供服務方的過錯導致對方沒有達到愉悅的目的,就屬違約。
“但只能算違約,不能按照侵犯消費者權益索賠,因為享受型消費不在消法保護范圍內?!蓖跖空J為,消費應當包含多種多樣的類型,不光是物質型的消費,精神型的消費也應適用于《消法》;除了生存型消費,還有發(fā)展型消費、享受型消費也應當受到《消法》保護。
另外,也有市民認為“新《消法》”應當對金融消費者和消費定義進行界定。“金融機構的地位日趨強勢,人們在與各類金融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,常出現資金利益受損的情況,希望消法能增強對‘金融消費者’的保護。”一位市民說。
索賠不能“一刀切”
去年,德城區(qū)市民趙先生在一家“2元店”購買了一套螺絲刀具,其中一件螺絲刀用了一次就斷了。經試驗,趙先生發(fā)現所有螺絲刀都是“殘次品”,他向經營者索賠遭拒,又到市消協(xié)投訴。為提供證據,他多次往返于家和“2元店”。最后,趙先生終于獲賠4元,是所購商品價格的兩倍。但路費、誤工費等開銷卻遠多于4元?!熬彤斒蔷S護權益的投資了吧?!睂@個結果,趙先生只好苦笑。
經營者有欺詐行為需雙倍返還消費金額,這是《消法》第49條的內容,旨在打擊商家的欺詐行為。事實上,該條款也屢被消費者成功運用,有效遏制了一些商家的欺詐行為。但讓人尷尬的是,有些商品本身價值并不高,賠兩倍不僅不足以起到震懾效果,還讓不少消費者陷入了“追回一只雞,得殺一頭?!钡木S權尷尬中。
對這樣的窘境,一些市民認為,對價格過低的商品應當規(guī)定最低罰額,例如2元店的商品價格屬“過低”,當店家存在“欺詐行為”時,應當向消費者返還100元以上罰款和精神損失等處罰?!斑@樣可以增加打擊欺詐行為的積極性,有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。”一位持此觀點的市民說。
此外,針對機動車、電冰箱、商品房、裝修服務等商品和服務出現瑕疵,人們由于技術性和專業(yè)性地限制,不易進行舉證維權。因此,不少市民建議對舉證責任倒置,即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,使消費者的權益更容易得到保護。
消費者該有“反悔的機會”
隨著科技發(fā)展,人們的消費方式除了傳統(tǒng)的手遞手的購物方式以外,網絡、電視、電話、郵購等都成為新興的購物手段,但相應的問題也接踵而來。
市民張女士從某知名電商網站購買一件毛呢大衣,到手后卻發(fā)現衣服與圖片有強烈的色差。雖店家在購買前有提醒,但這么大的色差還是讓她難以接受。張女士很后悔,想退貨,卻被該電商網站拒絕?!耙怯袀€后悔期就好了”張女士說。事實上,張女士所期盼的后悔權也是“新《消法》”審議的爭論焦點。
后悔期,又叫冷靜期或猶豫期,早已被引入保險行業(yè)。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,保監(jiān)會規(guī)定客戶從收到合同之日起,有一定期限的猶豫期。在猶豫期內,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保。部分市民認為,冷靜期可以在網絡、電話等遠程購物中適用。因商品信息不完善,消費者在這樣的購物體驗中看中的往往是圖片,并非商品。“但食品和鮮活水產等應該例外。”一名市民認為,消費者可以享有反悔權,但也要保護經營者的權益?!靶隆断ā贰敝?,能否增加針對“霸王條款”的對抗性條款也被人們所關注。一名從事法律工作的市民認為,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和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消費者的權利,減輕或免除經營者的責任?!断ā分锌梢灾苯釉黾宇愃频慕剐詶l款,存在霸王條款性質的,應當一律按“無效”處理。
此外,對于刊登虛假廣告和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場、網站等購物平臺,市民認為應當參考《食品安全法》對惡意代言者的處罰,引入連帶責任機制,追究購物平臺的相應責任。
本期調查結果
1.您認為這個“消費者”的定義是否應該擴大?
A、是63%
B、不是37%
2.您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中,是否遇到過霸王條款?
A、是73%
B、不是27%
3.遇到霸王條款,您一般如何對待?
A、據理力爭,維護權益41%
B、胳膊擰不過大腿,聽之任之26%
C、睜一只眼閉一只眼33%
4.您覺得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中是否應該增加“后悔權”?
A、應該81%
B、不應該19%
5.消費后感覺不滿,是否希望得到額外的精神損害賠償?
A、是74%
B、不是26%
6.如果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,商家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?
A、是64%
B、不是36%
7.您認為電視、雜志等虛假廣告的載體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?
A、是72%
B、不是28%
8.您是否因為“不懂行”,無法證明對方的商品或服務有瑕疵的情況?
A、是64%
B、不是36%
9.您認為消協(xié)是否應增加職能或執(zhí)法權,以更直接的方式維護消費者的權益?
A、是78%
B、不是22%
10.您覺得這樣“一刀切”的懲罰,是否能達到震懾經營者欺詐行為的目的?
A、一定43%
B、不一定57%
援手怎樣伸到當處?
□記者 滿志旺
4月20日8時02分,四川省雅安市蘆山縣發(fā)生7.0級地震,一時間災區(qū)情況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。面對災情,大家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,紛紛通過不同的方式獻出自己的愛心,還有不少志愿者打好背包,準備奔赴災區(qū)一線救援。對于各種各樣的民間救援、捐助行動,您會做何選擇?本報為此推出一份問卷調查,期待您投出寶貴的一票。我們將通過街頭隨機問卷調查的形式統(tǒng)計讀者答案。讀者也可通過德州晚報新浪微博“@德州晚報官方”參與調查。還可復印此問卷并回答后,以信件形式寄至德城區(qū)東方紅路德州晚報社。
問卷回收截至日期:
2013年5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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