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??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的補充規(guī)定》,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(xiàn)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,強調虛假債務、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。
??? 為了遏制“假離婚、真逃債”,破壞交易安全的現(xiàn)象,2004年4月起婚姻法司法解釋(二)施行,其中“第24條”規(guī)定: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,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。當然,也有例外情況,只是當事人很難舉證。這就造成了離婚后無辜者需為前配偶的惡意債務埋單的問題。
??? 近來,因離婚后一方無辜背債的案件不斷增多,婚姻法“第24條”飽受質疑,呼吁修改、暫停、廢止的聲音不絕于耳,甚至有法官稱“第24條”為“癌癥性”的,是“國家一級法律錯誤”。如今,最高法的“補充規(guī)定”為“第24條”打了法律補丁,具有一槌定音、正本清源的意義。
??? 其實,不能把所有“臟水”都潑向“第24條”,很多問題的產(chǎn)生不在于法律條文,而在于司法實踐。前配偶舉債殃及無辜,主要因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,虛構債務,或者為賭博、非法集資、高利貸等目的惡意舉債,即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。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說得明白,這兩種債務歷來不受任何法律保護,不適用于“第24條”,但因個別法官審理案件時未查明債務性質,才導致問題發(fā)生。
??? 正因此,這次最高法在重申虛假債務、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時,下發(fā)“通知”,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“補充規(guī)定”,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,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,維護交易安全。換言之,接下來考驗的不是法律條文,而是法院和法官。
??? 法官能否嚴格依法處理案件,從嚴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,是問題的關鍵。這次最高法開出了不少“藥方”,具有很強的現(xiàn)實針對性。一言以蔽之,在債務性質的審查認定上,法官應拿出更多更大更積極的作為,僅憑借條、借據(jù)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做法過于簡單、機械,已不符合形勢需要。
??? 這無疑對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態(tài)度、作風、能力、水平等提出了新要求。“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”,司法機關必須緊緊圍繞這一目標,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各種問題。
晚報評論員陳廣江